出租人需對房源信息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校驗,未經核驗不得發布房源信息
本報訊(記者戚穎璞)近日,上海市房管局發布《上海市租賃住房房源核驗業務規則》,自2021年6月1日起,全市發布的出租房源信息均應標識房源核驗碼。
租賃住房房源核驗,是指住房出租人在發布房屋出租信息之前,通過上海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租賃平臺),對房源信息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校驗的過程。
根據規定,首次辦理房源核驗前,應按要求辦理租賃住房基礎數據入庫。自行出租住房的個人需要持產證、預售或出售合同、預告登記證明、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紅卡)等四類房屋權屬證明,通過上海市租賃平臺辦理房源核驗。租賃住房項目等集中式房源,由運營機構辦理入網認證時一并完成房源核驗。運營期間房源核驗內容的狀態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房源核驗。
房源核驗渠道分為三條。通過住房租賃服務機構出租房屋的,可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住房租賃經營機構辦理房源核驗。自行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可登錄租賃平臺實名注冊,輸入房屋權屬證明編號等信息,進行房源核驗。租賃平臺的房源核驗功能,逐步對接上海“一網通辦”(隨申辦)平臺,實現不見面辦理。若不具備系統核驗條件,出租人可持相關材料至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區住房租賃服務中心)辦理核驗。
《規則》還明確,發布住房租賃信息之前需取得房源核驗碼。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提供住房租賃信息服務的網絡平臺,不得對外發布未取得房源核驗碼的房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