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5月10日電 (記者羅知之)人民銀行官網5月10日消息,2021年一季度,人民銀行依法對8家拒收現金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作出經濟處罰,處罰金額從500元至5萬元人民幣不等。被處罰的單位包括公共服務機構、停車場、游樂場、保險公司及房地產公司等。
記者統計發現,被處罰的單位分別為文安縣中燃宏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華車科技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溫州市鹿城區學院大廈第三屆業主委員會、華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中心支公司、世茂天成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安徽班芙尼商貿有限公司、昌吉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宿遷潤良商業有限公司。
人民銀行表示,堅持宣傳引導與嚴肅懲治相結合,持續推進整治拒收人民幣現金工作。對核實為拒收人民幣現金的,人民銀行將依法處罰并定期予以曝光,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人民幣法定地位。
人民銀行強調,社會公眾遇到拒收現金行為,可依法維權。廣大經營主體應強化法治觀念、維護人民幣法定地位,誠信經營、尊重公眾支付選擇權,提升服務、共同打造現金和諧流通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