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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東︱“普通人”訴上市公司,何以拿回3.29億元賠償?

人民日報中央廚房-大江東工作室 巨云鵬
2024年05月08日17:14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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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2000多名股民贏了,獲賠3.29億元。”

一個多月前,隨著上海金融法院公布飛樂音響證券虛假陳述案的最新進展,這條消息不斷見諸報端、網絡,在股民群體中掀起不小的漣漪。

對中國證券市場歷史稍有涉獵的人,都不會忽略“飛樂音響”的名字:新中國第一家股份制上市公司,1990年上海證券交易所開業當天掛牌交易的八只股票之一,在中國金融歷史上有著濃墨重彩的過往。

2020年,飛樂音響再次有了一個“第一”:多名投資者因其虛假陳述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訴訟索賠,這成為2020年3月新《證券法》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后,普通代表人訴訟的第一案。

歷經三年多審理,“第一案”有了結果。3.29億元的“天價”賠償,在中國證券市場發展史上也將留下深刻的一筆。

從“第一股”到“第一案”,飛樂音響的經歷說明了什么?近日,大江東工作室專訪了該案主審法官、上海金融法院綜合審判一庭審判團隊負責人孫倩,探討金融司法保護投資者這一話題。

孫倩法官(中)為審判團隊講解案件

代表人訴訟,助投資者依法索賠

大江東:首先請解釋一下什么是“普通代表人訴訟”,這項制度在案件審理中是如何發揮作用的?

孫倩:普通代表人訴訟制度主要適用于群體性糾紛。當投資者提起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

比如,在飛樂音響案中,最初有34名投資者起訴飛樂音響,認為這家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導致了自己的投資損失,要求賠償。他們推選了擬任代表人,向法院申請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來審理這起案件。我們經過審查,決定適用這一訴訟程序。

在普通代表人訴訟中,有一個“明示加入”的原則。也就是說,當法院向社會發布權利登記公告后,所有在維權范圍內的投資者,都可以申請加入。于是不斷有人加入,到2021年一審開庭時,原告已經增加到315名。他們通過上海金融法院代表人訴訟在線平臺,在線推選了5名代表人,判罰的賠償額達到1.23億余元。

但這仍不是結束。案件生效后,其余未加入代表人訴訟的投資者陸續提起訴訟。除了參加代表人訴訟的投資者,另有1717名投資者獲賠損失約2.06億元。最終,飛樂音響案投資者獲賠總金額達到3.29億元,共2000余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大江東:據我所知,在“普通代表人訴訟”之外,還有“特別代表人訴訟”,這兩者的區別是什么?

孫倩:普通代表人訴訟,是中小投資者,也就是常說的“散戶”自行推選擬任代表人申請發起,其他投資者可以“明示加入”到這起訴訟中。在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期間,如果投資者保護機構接受50名以上權利人特別授權,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那么此時,普通代表人訴訟轉化為特別代表人訴訟。

特別代表人訴訟秉持的是“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則,適格投資者只要不明確表示退出訴訟,就都會成為原告。其對于違法的上市公司來說,“懲罰”力度比普通代表人訴訟更甚,堪稱“核彈”級。

比如去年上海金融法院審理的投資者訴科創板上市公司澤達易盛案,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受部分投資者特別授權,作為特別代表人參加訴訟,該案以調解方式審結,適格投資者達7000多名,獲得了2.8億余元賠償。

飛樂音響案庭審現場

以案促治,震懾“關鍵少數”

大江東:對于在證券市場上投資的中小投資者來說,飛樂音響、澤達易盛等案件的審理,有什么意義?

孫倩:這些案件的審理和裁判,有利于增強投資者的信心。在證券市場上,上市公司依法依規公開披露信息非常重要,是中小投資者了解公司的主要渠道。

《證券法》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以前的案件中,投資者維權需要以個人名義去起訴, “一案一立、一案一審、一案一結”,這是一種單獨的訴訟制度。有的人一想到打官司覺得很麻煩,干脆就不起訴,不再去維權了。

而現在,不論是普通代表人訴訟還是特別代表人訴訟,代表人訴訟制度能夠把投資者聚集起來,降低個人維權成本。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除了代表人需要參與庭審、通知原告之外,其他投資者幾乎足不出戶就可以拿到賠償款。這樣簡便的訴訟方式能夠讓更多的人加入維權行列,有效保障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大江東:當前,證券監督機構對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的處罰力度也很大。比如剛剛提到的澤達易盛,在去年被訴之前,證監會已經對該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作出了罰款處罰,其中對公司處以860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作出250萬元至3800萬元不等的罰款。再加上后來賠償給投資者的2.8億元,這家公司因虛假陳述付出的代價著實不小。對于這些上市公司來說,有何警示意義?

孫倩:對于上市公司來說,守法、誠信經營,依法依規誠實披露公司有關信息,是資本市場的底線要求,否則就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同時,還要考慮到,上市公司的經營決策實際上是由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是董監高作出,其個體責任也不能忽略。

比如上海金融法院審理的全國首例由投資者保護機構代位提起的向公司董監高追償案。大智慧公司前期因虛假陳述向投資者支付了3億余元賠償款,公司利益受損的后果是不是就最終由所有股東承擔了?并非如此,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股東身份代表大智慧公司提起訴訟,向公司的控股股東和當時的董監高索賠,促使控股股東向公司全額賠償損失。這無疑起到了震懾“關鍵少數”的作用,維護了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上海金融法院邀請普通投資者走進法院

通過判決,帶給投資者信心

大江東:從“第一案”開始,到現在,您在日常工作中感受到了哪些變化?

孫倩:首先是中小投資者依法維權的意愿越來越強了。特別是隨著這些案件的審理為社會所知,很多股民意識到,原來法律沒有那么遙遠,可以非常便利地維護自身權益,所以到上海金融法院來咨詢或是提起訴訟的投資者越來越多。

與此同時,對上市公司的警示作用也在彰顯。通過一系列的證券民事侵權訴訟,很多上市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會意識到,對證券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不能心存僥幸,一旦發生,公司面臨的不止于行政處罰,還需要賠償投資者的巨額損失,因而心存敬畏。

大江東:通過對飛樂音響案以及其他涉投資者保護的證券糾紛案件的審理,您覺得這背后反映了什么變化?

孫倩:我是一名法律工作者,從法律的角度觀察,證券糾紛在民事賠償方面的制度越來越完善,“刑事+行政處罰+民事賠償”相結合的立體追責體系逐步建立。

在民事審判領域,從司法機關自本世紀初開始受理證券民事侵權糾紛案件,到示范判決機制的探索,再到代表人訴訟制度的確立,以及追償訴訟的推進,投資者訴上市公司案件的規模從個人的“一案一訴”,發展到了數千人乃至數萬人共同訴訟,對投資者的保護力度和效率已經大大提高,中小投資者司法保護體系已然落成。

當然,對于上市公司來說,賠償投資者損失,并不意味著被“一棍子打死”,付出“過責相當”的代價后,只要合法合規經營,可以繼續在證券市場發展,比如飛樂音響,目前仍然在A股市場正常交易流通。不過,如果一家企業違法程度高,賠償金額大,也存在承擔巨額賠償責任導致經營危機甚至退市的可能性。

總體來說,希望通過司法裁判,提振投資者的信心,相信“公開、公平、公正”才是市場的主流,在健康、有序的市場中通過自己的判斷,分享到上市公司發展的紅利。

(圖片均由上海金融法院提供)

(來源:人民日報中央廚房-大江東工作室)

(責編:沐一帆、軒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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