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問題亟需整改!證監會談上市公司治理專項行動第一階段自查
人民網北京8月6日電 (黃盛)今日,證監會表示,已經完成上市公司治理專項行動第一階段自查工作。
據證監會披露,本次自查發現的亟需整改的問題,主要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不規范,資金占用和違規擔保等違法違規問題仍有發生;董監高履職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獨立董事獨立性不夠,董事會秘書缺乏履職保障;公司透明度有待進一步提升,部分公司股權結構不透明不合規,未按規定披露重大事項的現象時有發生;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不到位,不相容職務分離不夠徹底,一些上市公司對其子公司的控制力較弱甚至失去控制。
據了解,證監會于2020年12月11日啟動了上市公司治理專項行動,擬用量年時間,通過公司自查、現場檢查、整改提升三個階段,推動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全面提升。目前,針對已經結束的專項行動第一階段自查任務,2020年6月30日前上市的3867家公司均提交了自查報告。
自查結果顯示,上市公司治理內部規章制度基本完備,以公司章程、“三會”議事規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等為基礎的公司治理制度實現應建盡建;上市公司組織架構不斷健全,“三會一層”成為標配,部分公司結合實際設立公司治理專職部門,組織機構間的分工協作更加順暢;“三會”運作日益規范,決策流程更加公開透明,會議程序基本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要求;上市公司與投資者溝通機制進一步暢通,機構投資者參與上市公司治理的意愿有所增強;上市公司回報投資者的意識不斷增強,現金分紅率穩定在30%以上。
業內人士表示,包括此次上市公司治理專項行動在內,近年來一系列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的舉措陸續落地。2020年10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對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作出全面部署。證監會在今年3月,發布了修訂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推動投資者在更規范、更透明的市場中進行價值投資。
同時,對上市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機制也在加速完善。不僅新修訂的《證券法》強化了財務造假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證監會也集中優勢資源查辦財務造假等案件。數據顯示,2020年證監會辦理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案件59起,占辦理信息披露類案件的23%,向公安機關移送相關涉嫌犯罪案件21起。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創新與風險管理研究中心主任顧煒宇在接受人民網財經采訪時表示,上市公司的高質量發展最終會讓投資者的投資風險變小,讓投資者更有獲得感。上市公司應主動了解投資者需求,引導投資者回歸價值投資,與投資者實現互利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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