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區印發《急需人才引進實施辦法(試行)》
近日,喀什地區印發了《急需人才引進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并發出通知,要求各縣市、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辦法》共八章、二十一條,對喀什地區急需人才引進工作的總體要求、引才范圍及條件、工作機構與職責、引進方式與程序、政策待遇、考核與管理、經費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為地縣(市)各部門單位開展急需人才引進工作提供有力指導。
《辦法》明確,急需引進人才分為領軍人才、精英人才、骨干人才、青年儲備人才4個層次。其中,領軍人才包括兩院院士(含外籍院士);國家和省部級實驗室主任、副主任,國家和省部級重要項目的負責人;入選國家和省部級重大人才計劃工程的領軍人才;被國家和省部級部門(單位)納入培養計劃的儲備人才;在國內高校、科研院所等從事科研攻關項目,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學術帶頭人;能夠解決喀什地區重點產業發展中重大技術難題的創新人才;有全國500強企業重要崗位任職經歷,具有豐富企業經營管理經驗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在喀什領辦創辦高新技術企業,帶動經濟發展的創業人才。精英人才包括實績貢獻和專業能力在所在地區行業領域處于頂尖水平,能夠提升喀什地區“三農”、教育、醫療、文化、旅游、經濟、社會治理、城市規劃、園區管理、企業經營管理、信息化、數字化等重要領域發展質量的高層次人才;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實踐經驗豐富的高級職稱專業技術和高技能人才;取得國內外高校博士學位的人才。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特別優秀且喀什地區行業領域緊缺的人才可適當放寬條件限制。骨干人才是指實績貢獻和專業能力在所在地區行業領域處于突出水平,能夠推動喀什地區重點行業領域、重點產業發展的骨干型人才;取得副高級及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才;取得國內外高校碩士學位的人才。年齡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特別優秀且喀什地區行業領域緊缺的人才可適當放寬條件限制。青年儲備人才的范圍是:取得“雙一流”高校學士學位及更高學位的畢業生;具有較高專業技能水平和發展潛力的青年人才。年齡原則不超過30周歲,特別優秀且喀什地區行業領域緊缺的人才可適當放寬條件限制。關于各類人才任職資格的具體標準由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引才部門(單位)制定提出。
《辦法》規定,引進急需人才首先由引人用人部門(單位)根據工作實際提出申報需求,經專家復審、地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定后組織實施,主要采取招錄、招聘、聘任、交流、調(轉)任、在喀創辦企業等方式進行,人才到崗后,由相關領域專家組對引進人才的資格條件進行預認定,報地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通過后即可享受相應的待遇保障。
《辦法》明確,急需人才在生活補貼、住房保障、工資待遇、人員編制、家屬安置、子女就學、醫療保障、職稱與聘任等方面享有優惠待遇,其中,生活補貼根據人才層次類別由高到低分別為50萬元、20萬元、15萬元、5萬元不等,分5年發放。急需人才可申請自住房或人才公寓,最長享3年全額租金補貼,在喀服務滿5年且考核通過后,可免費獲贈自住房或按層次高低分別給予60萬元、40萬元、20萬元、5萬元購房補貼。進入行政機關、醫院、學校、企業、科研院(所)等單位的各類急需人才,可采取年薪制、期權制、股權制、協議工資、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等多種收入分配形式落實工資待遇,保障知識、技術、資本、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以事業編制引進的急需人才,可使用地區“周轉池”編制入編進崗,不受工作單位崗位總量、類別等級、結構比例限制;以行政編制引進的急需人才,在行政編制總量控制范圍內,可通過聘任制、公開選調、專項招錄等多種渠道進入公務員隊伍。急需人才配偶自愿到喀什工作的,可辦理隨調手續或享受機關事業單位招錄優惠政策,在喀什自主創業的可給予政策支持。急需人才義務教育階段的子女,可在當地自主擇校。每年至少為組織急需人才參加1次免費健康體檢,領軍人才可享“代辦”服務。在職稱與聘任方面,對在行業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急需人才,優先推薦聘用高一級專業技術崗位或向自治區推薦破格晉升;已取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不受崗位職數限制、優先聘任相應專業技術崗位。領軍人才、精英人才、骨干人才在喀什申報切實可行有效的人才發展項目,最高可分別享受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經費支持。納入地區級領軍人才、精英人才、骨干人才、青年儲備人才的,引進和待遇保障資金由地委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和地區人才援疆統籌項目資金支持,列入地區年度財政預算。
《辦法》規定,建立以履責績效、創新成果、實際貢獻為主要內容的人才評價考核指標體系,由行業主管部門和用人主體部門(單位)明確指標和分值,組織專家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領軍人才、精英人才、骨干人才重新認定(晉級、降級和保持原級)的重要依據,根據重新認定層級享受待遇。在服務期內脫產提高學歷的人才,延長服務期限。引進人才考核不合格的停發當年生活補貼,考核當年不計入服務期限;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任)協議。引進人才在服務期內無特殊原因未履行協議,或有學術不端行為、觸犯刑律和其它違法違紀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依法取消并追回其享受的生活補貼、購房補貼、租金補貼等待遇。用人單位在引進人才中有違反規定,弄虛作假行為的,嚴肅追究領導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來源:上海援疆)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